114年度雄補字第2521號
原 告 邁達特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聚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顥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日核發114年度司促字第14589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同年月4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10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80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3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