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補字第2550號
原 告 許瀅瀅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756元(含395,370元及其中①計息本金63,150元於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11,194元;②計息本金62,690元於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9,464元;③計息本金64,690元於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9,269元;④計息本金79,580元於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10,531元;⑤計息本金125,260元於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14,92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