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補字第2604號
原 告 芊融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莊宗穆間請求給付
報酬等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6日核發114年度司促字第12520號支付命令,該命令分別於同年月26日寄存於被告
住所地派出所,於同年00月0日生送達效力;於同年9月24日送達被告
居所地,被告則在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76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26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