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補字第262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蔡耀賢間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1萬0,3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另原告
起訴狀列載訴訟代理人卓定豐,
惟狀末並無撰狀人卓定豐之簽名或蓋章,且檢附之
委任狀既漏未填載
受任人姓名,亦未有受任人簽名或蓋章,請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