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補字第2638號
原 告 和泰服務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福滿堂長照社團法人附設高雄市私立泰祥綜合長照
機構
一、原告因給付維修費用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福滿堂長照社團法人附設高雄市私立泰祥綜合長照機構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97,652元,應繳
裁判費2,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