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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4 年度雄補字第 26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643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謝友超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林立仁  
            林立德  
            林立偉  

            林上山  
            林麗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壹萬壹仟貳佰陸拾肆元。
  理 由
一、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5年5月19日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9,6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0元,並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到院(下稱原裁定)。抗告人則以:伊於起訴時已主動縮減利息債權額數,並於114年10月17日繳足第一審裁判費4,360元為由,聲明不服,提起抗告。
三、經查
 ㈠抗告人主張伊對相對人林立仁有債權存在,經本院於101年8月13日發給雄院高101年度司執意字第112349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債權憑證,執行名義名稱為本院97年度促字第29559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所載執行名義內容為:林立仁應向原告清償80,388元,及其中76,557元自97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8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見本院卷第13頁),而抗告人基於系爭債權憑證得請求之執行債權額,已自行依104年9月1日修訂施行之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就104年9月1日起算之遲延利息減縮為按年息15%計算(見本院卷第21頁),據此計算截至起訴狀繫屬本院之前1日即114年10月20日止,抗告人倘因勝訴可得實現之債權額如附表一所示,合計311,264元。
 ㈡又抗告人訴請撤銷相對人間就附表二所示不動產(以下合稱系爭房地)所為遺產分割協議、分割繼承登記行為等債權及物權行為,並塗銷分割繼承登記,將系爭房地回復為包含林立仁在內之全體繼承人所有(見本院卷第7頁),而系爭房地面積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憑(見本院卷第97、95頁),按附表二編號2所示面積計算系爭房地建坪為42.76坪(計算式:141.37×0.3025=42.764,計至小數點下兩位四捨五入),參諸113年至114年間系爭房地相鄰地區之同類型不動產實價登錄交易價格之平均建坪交易價格為每坪422,984元,有卷附實價登錄查詢結果足佐(見本院卷第133至138頁,計算式:[380,711+368,761+
  519,481]÷3=422,984.33),據此推算系爭房地於抗告人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額為18,086,796元(計算式:422,984×
  42.76=18,086,795.8)。再者,系爭房地回復為全體繼承人所有後,林立仁按其應繼分比例可得分受之系爭房地價額
  1/5,有繼承系統表為憑(見本院卷第115頁),據此推算抗告人欲撤銷之法律行為價額,相當於林立仁可得分受之應繼分價額3,617,359元(計算式:18,086,796×1/5=3,617,359.2)。
三、是經比較㈠㈡計算結果可知,抗告人主張之債權額較諸其欲撤銷之法律行為標的價額為低,依前引規定及說明,應按較低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11,2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60元,而抗告人已繳足第一審裁判費4,360元,有繳費收據為憑(見本院卷第5頁),原裁定命抗告人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750元即有不當,抗告人之抗告為有理由由本院自為廢棄原裁定,並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附表一:
項目
金額
(新臺幣/元)
計算起訖期間
(年月日)
計息利率

計算式

本金
 80,388



利息
(以76,557元為計息本金)
113,811
自97.03.10起
至104.08.31止
(共7年5月21天)
年息19.89%
76,557×19.89%×(7+5/12+21/365)=113,811.05(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116,422
自104.09.01起
至114.10.20止
(共10年1月20天)
年息15%
76,557×15%×(10+1/12+20/365)=116,421.6

執行費
  643



合計
311,264




附表二:
編號
不動產標示
面積(m²)
權利範圍
所有權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3
2/5
林立德
2/5
林立偉
1/5
林上山
2
高雄市○○區○○段000○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號房屋
141.37
2/5
林立德
2/5
林立偉
1/5
林上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