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補字第2727號
原 告 台灣奧的斯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安禾建設有限公司
本件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
聲請本院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4433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5,000元,並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190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