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補字第28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千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正宏間清償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7,979元,應繳第1審裁判費1,50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