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補字第290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蔡豐㞩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1日核發114年度司促字第15457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4年9月27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64,665元(含本金19,226元及起訴前已發生
之利息45,438.5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
1,50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