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補字第2909號
原 告 蘇鈺婷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消費爭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確認原告對於被告主張之新臺幣(下同)29,900元信用卡消費債務,無清償義務,及被告應通知聯徵中心撤銷原告信用不良紀錄。核其
上開聲明請求之
訴訟標的雖異,
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均係為確認該筆信用卡消費債務29,900元不存在,以回復原告信用,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9,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