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補字第2977號
原 告 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法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6167號),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下同)49萬9,51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2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