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補字第3068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榮光 指定送達:臺北○○○00000○○○
被 告 蘇璐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3日核發114年度司促字第18240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同年月10日寄存於被告
住所地派出所,於同年月00日生送達效力,被告則在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暨期前利息121,931元。則依
上開規定,
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0月26日止(見民事支付命令
聲請狀上本院收文章戳)之利息、違約金暨期前利息,其
訴訟標的金額應為409,558元(計算式如附表二所示),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53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3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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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101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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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101年10月1日起至114年10月26日 止,按週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 | 100,000×12%×(13+26/365) =156,855 |
| | 自101年10月1日起至102年3月31日 止,按週年利率1.2%計算之違約金。 | 100,000×1.2%×(182/365) =598 |
| | 自102年4月1日起至114年10月26日 止,按週年利率2.4%計算之違約金。 | 100,000×2.4%×(12+209/365) =30,1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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