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補字第308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江敦育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193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4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2,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