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補字第399號
原 告 王齡葳
上列原告與
被告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蘇若翔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
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
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
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
核屬上開條文
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負不真正連帶債務,並請求被告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柏文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475,296元本息,請求柏文公司及被告蘇若翔
連帶給付387,648元本息,且前開二給付義務在387,648元本息範圍內,於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他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是依前引規定及說明,自 應按請求金額最高者核定本訴訟標的金額為475,296元,並徵第一審裁判費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