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補字第54號
原 告 羅佩秦
張雅荃
被 告 超好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被 告 林璟渝
張家豪
華珮君
立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被 告 英濟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徐文麟
被 告 金利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趙永昌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先、備位請求請求金額並無二致,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