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補字第647號
原 告 允舜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安禾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50號),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27萬1,26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8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