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補字第770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吳財鼎、順鑫環保工程行間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
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78,9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