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補字第872號
原 告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許雅琴間給付會員費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6日核發114年度司促字第3830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4年3月12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6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