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補字第993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黃菊珍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電信費事件,原告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0日核發114年度司促字第3964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4年3月13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
臺幣(下同)37,495元(含本金37,179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315.7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
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