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訴字第10號
吳文賓律師
黃家豪律師
被 告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韓世祺律師
吳巧玲律師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一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下午四時。
理 由
一、
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民國115年3月20日下午4時宣判,有變更
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
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