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雄司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劉金河
准將
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因相對人現設籍於高雄苓雅
戶政事務所,以致對於相對人所為之通知無從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
示送達
等情,
業據其提出
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債權移轉通知函影本、
戶籍謄本為證。
經查,相對人之現戶籍業已遷至高雄市○○區○○○路00號(即高雄苓雅
戶政事務所) ,此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可參。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
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15年3月18日
1.請於收受後7日內將公告及裁定全文含附件登載於新聞紙(全國版)1天,並將登報證明 送院備查。
2.本件勿庸核發確定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