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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5 年度雄司聲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公示送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司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永鴻  


相  對  人  劉金河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因相對人現設籍於高雄苓雅戶政事務所,以致對於相對人所為之通知無從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
  示送達等情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債權移轉通知函影本、戶籍謄本為證。經查,相對人之現戶籍業已遷至高雄市○○區○○○路00號(即高雄苓雅戶政事務所) ,此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15年3月18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1.請於收受後7日內將公告及裁定全文含附件登載於新聞紙(全國版)1天,並將登報證明 送院備查。
2.本件勿庸核發確定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