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雄司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梁康克
准將
聲請人對
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 第9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通知
債權讓與事件
,聲請人經以信函通知相對人,
惟因相對人無法送達,為此
依法聲請公示送達等語。
三、
經查,相對人業於民國(下同)95年7月12日出境,並於97年8月5日為遷出登記。另經本院
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入出境資料結果,相對人確於95年7月12日出境後
迄今仍未返國,足認相對人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是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送達處所,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其聲請公示送達,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附記:1.請於收受後7日內將公告及裁定全文含附件登載於新聞紙(全國版)1天,並將登報證明送院備查。
2.本件毋庸核發確定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