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雄司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陳坤亮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准將
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
債權讓與事件,聲
請人欲以信函通知相對人,
惟因相對人無法送達,為此依法
聲請公示送達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之事實,有聲請人提出之
債權讓與 證明書為證。又相對人現籍設於高雄○○○○○○○○,有
相對人戶役政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惟實無可能居住於該處,此外,相對人亦無出境或在監在押之情,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足徵聲請人不知相對人居
住所確非因自己之過失所致。準此,聲請人所為之聲請,
核與前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附記:1.請於收受後7日內將公告及裁定全文含附件登載於新聞 紙(全國版)1天,並將登報證明送院備查。
2.本件毋庸核發確定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