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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5 年度雄司補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司補字第2號
聲  請  人  郭凡甄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調解標的之價額應以聲請人就調解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查聲請人並未於聲請調解狀載明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經本院發函通知,聲請人具狀陳報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字第554號債權憑證所示之債權金額即新臺幣(下同)2,618,003元為本件調解標的價額,則本件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