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雄司補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葉品妤
一、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藏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聲請人主張
本件之調解標的係聲請人對相對人
解除契約後之價金返還
請求權為新臺幣(下同)1,320,000元,是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1,3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華民國115年4月9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