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雄司補字第49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沈明芬
一、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鄭舜元等間塗銷分割
繼承登記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聲請人主張
本件之調解標的價額為
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50萬元,是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2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華民國115年5月22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