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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5 年度雄司補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公示送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司補字第56號
聲  請  人  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宸萌即呂文俊即張文俊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志宏」間之記載,應更正為「呂宸萌即呂文俊即張文俊」。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