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雄司補字第56號
聲 請 人 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呂宸萌即呂文俊即張文俊間聲請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
正本中關於上列
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志宏」間之記載,應更正為「呂宸萌即呂文俊即張文俊」。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