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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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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5 年度雄司補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司補字第63號
聲  請  人  楊子逸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爭鮮股份有限公司、康達盛通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分公司、爭鮮股份有限公司定食成功家門市部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5年6月17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