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雄司補字第68號
聲 請 人 黃兆偉
相 對 人 藏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0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
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0日裁定限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業已送達於聲請人,聲請人
迄未補繳聲請費,有送達證書及繳費資料明細等附卷
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華民國115年7月29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