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雄司補字第7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胡雅純
一、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蔡瑞添等間撤銷
遺產分割協議登記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聲請人主張
本件之調解標的係聲請人對相對人蔡瑞添之
債權總額新台幣(下同)382,821元,是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382,82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華民國115年3月4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