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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5 年度雄司補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租賃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司補字第79號
聲  請  人  楊存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兆基屋管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劉承豪、王筱婷、李建成間租賃糾紛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