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雄司補字第79號
一、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兆基屋管股份有限公司高雄
分公司、劉承豪、王筱婷、李建成間租賃糾紛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