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雄司調字第1023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蘇秋慧、張光怡、姜岢忻、陳妙貞、陳真蓉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脩孟偉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事實及理由
一、
按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送達於
他造之通知書,應為
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
駁回調解聲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5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脩孟偉積欠電信費為由聲請調解,然相對人已於民國110年5月27日因遷出國外逕為遷出登記,有個人戶籍查詢資料在卷
可稽。因相對人長期不在國內,可認為顯無成立調解之望,且送達於相對人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故依
前揭規定依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