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雄司調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蘇秋慧、張光怡、姜岢忻、陳妙貞、陳真蓉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蔡長穎給付電信費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送達於
他造之通知書,應為
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
聲請人就給付電信費事件對相對人蔡長穎聲請調解,
惟查相對人之戶籍址現設於高雄○○○○○○○○,有本院
依職權查閱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
可稽。是相對人現居住址不明,
揆諸前開規定,可認聲請人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無法送達應為公示送達之情事,
爰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出
異議,並需繳納
裁判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5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