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1018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黃志穎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
假執行。但被告新臺幣捌萬陸仟伍佰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
非以違背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