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5 年度雄小字第 101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1018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王祺睿  
被      告  黃志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新臺幣捌萬陸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