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1030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吳雅雯
葉威吟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二、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
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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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自114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10%,超逾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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