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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5 年度雄小字第 1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電信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小字第125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被      告  呂偉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5年1月5日起訴主張被告積欠電信費新臺幣(下同)33,793元及相關利息未清償,核其性質屬財產權爭訟。而其起訴狀固記載被告設籍於高雄○○○○○○○○,被告於起訴前之114年11月26日即將戶籍遷入高雄市旗山區,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