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雄小字第125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呂偉昕
事實及理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5年1月5日起訴主張
被告積欠電信費新臺幣(下同)33,793元及相關利息未清償,核其性質屬財產權爭訟。而其起訴狀固記載被告設籍於高雄○○○○○○○○,惟被告於起訴前之114年11月26日即將戶籍遷入高雄市旗山區,有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