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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5 年度雄小字第 126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126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庭瑄  
被      告  張家琪  

            張鴻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38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賴怡靜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尚欠金額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年利率
期間
年利率
1
134,120元
13,186元
自114年5月1日至114年10月27日止
1.775%
自114年6月1日至114年10月27日止
0.1775%
自114年10月28日至清償日止
2.775%
自114年10月28日至114年11月30日止
0.2775%


自114年12月1日至清償日止
0.555%
2
201,230元
24,201元
自114年4月1日至114年10月27日止
1.775%
自114年5月1日至114年10月27日止
0.1775%
自114年10月28日至清償日止
2.775%
自114年10月28日至114年10月31日止
0.2775%


自114年11月1日至清償日止
0.555%
本金合計:新臺幣37,3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