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126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張家琪
張鴻哲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38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二、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
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