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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5 年度雄小字第 12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5年度雄小字第126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邱惠謙
被 告 張盈盈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15年8月12日上午11時35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
法院於
言詞
辯論終結
後,宣示
裁判
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
再開
辯論
之必要。
二、
爰
依
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