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1275號
原 告 林家妤
被 告 馮兆滿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理由要領
一、原
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114年7月11日21時許,因匯款作業疏失而自其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末五碼15157帳戶(下稱原告中信帳戶),將新臺幣1萬5仟元,匯入被告之中國信託帳戶帳號末五碼70581號帳戶內,為此,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上開款項等語。被告到庭抗辯,其已於114年10月7日委由被告訴訟代理人,由被告訴訟代理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末五碼29658號帳戶匯款1萬5仟元至原告中信帳戶內,並提出匯款轉帳畫面截圖為據(橋小卷第43頁),故原告起訴並無理由而為置辯。查,被告訴訟代理人中國信託銀行末五碼29658號帳戶確有於114年10月7日匯款1萬5仟元至原告中信帳戶,此有上開轉帳截圖在卷可參,堪信被告已經原告誤匯之款項返還,故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1萬5仟元,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
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