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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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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5 年度雄小字第 13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小字第1389號
原      告  林宇珊  

被      告  合瑞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建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瑞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