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143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陳國賢
被 告 李淑綾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5年7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參佰玖拾元,自民國一一五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