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5 年度雄小字第 14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分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小字第1446號
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被      告  林亭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分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戶籍地係在澎湖縣,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