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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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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5 年度雄小字第 151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電信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1517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      告  陳品溢即陳佰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989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98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