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157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張已珈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肆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一四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加給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
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