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1607號
原 告 鄭貴謙
被 告 玉山數位理財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
報酬事件,本院民國(下同)115年8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萬3,000元及自115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所命給付得
假執行;但被告以4萬3,000元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兩造不爭執原告於114年11月間與被告簽訂代為申辦貸款之契約,並預先給付酬金4萬5,000元(下稱
系爭契約),而系爭契約屬
民法第565條規定之媒介居間契約,依同法第568條第1項之規定,居間人即被告需因其報告或媒介使原告貸款成功,始得請求報酬,然
本件之貸款申辦契約最終並未完成,則本件原告預先給付之4萬5,000元酬金性質上應屬
違約金之約定,且因斟酌
本案全情,
堪認
上開違約金之約定過高,依同法第252條之規定,應酌減為2,000元,始屬
適當,則原告僅得依
不當得利之
法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4萬3,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5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
遲延利息,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
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