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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5 年度雄小字第 16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電信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小字第1642號
原      告  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建銘  

被      告  陳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扣除已繳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7日以115年度雄補字第110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並於115年5月29日送達於原告,原告逾期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件附卷可查,是本件原告起訴不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