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166號
原 告 神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珉瑞興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民國(下同)115年4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
被告受理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下稱
系爭車輛)之維修後,未依約將系爭車輛受損之SRS電腦及軟體SRS部分(下稱系爭電腦部分)修復,依
民法第347條、第354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系爭電腦部分另請專業廠商修復所支出之費用損害新台幣3萬9,995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
遲延利息。但經審視原告所提出被告出具之維修清單顯示,維修項目並無系爭電腦部分,是認被告
抗辯系爭電腦部分
非在其維修系爭車輛範圍之所辯,與事實相符,則原告所訴自無理由,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