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雄小字第1731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尤史格
事實及理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
管轄。因
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
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就原告高雄楠梓直營門市(高雄市○○區○○○路000號)內展示平板(廠牌APPLE,型號iPad A16,下稱
系爭平板)遭碰撞掉落毀損負
損害賠償責任。
惟查,本件
侵權行為地即系爭平板掉落毀損地在高雄市楠梓區,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被告之戶籍地設在臺中市○區,亦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
可參(見本院卷第27頁),是被告之
住所地及
侵權行為地均
非在本院轄區,本院自無
管轄權。從而,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侵權行為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