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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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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5 年度雄小字第 180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180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楊忠聲  
            楊紋卉  
被      告  朱紹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肆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伍仟捌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一五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壹仟玖佰柒拾柒拾捌元,自民國一一五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