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180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楊紋卉
被 告 朱紹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肆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伍仟捌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一五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壹仟玖佰柒拾柒拾捌元,自民國一一五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
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