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雄小字第25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張成偉
事實及理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
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
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所持
駕駛執照經註銷仍駕駛由其承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肇事致訴外人劉弘薇受有體傷,經其賠付而得代位提起本件訴訟。又原告於民國114年11月4日起訴,
惟被告自100年1月14日起即設籍高雄市左營區,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結果
可稽;本件侵權
地亦在高雄市左營區,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61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在卷
可參,
而非屬本院轄區。是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